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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點規定:「(第 1 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 2 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 11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 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及第 15 點第 2 項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市預計於 112 年 5 月 1 日(星期一),於安平國中辦理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之積分審查作業,詳細流程另行公告。
二、旨揭介聘作業申請表將由本局另案統一發放。
三、有意願參與旨揭介聘作業之教師,相關訊息請至「112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網址: http://tasweb.kh.edu.tw/112 查詢(網站目前建置中)。
四、若有相關疑義,幼兒園請洽特幼教育科吳小姐(電話: 2991111 分機 7849)、特教班請洽特幼教育科陳小姐(電話: 2991111 分機 7849)、國小請洽課程發展科鄭先生(電話: ...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2 月 10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0201049 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園)配合推廣月(自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運用旨揭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四、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 觀看完整文章
一、配合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核示事項一、 84 年 4 月 20 日台 84 人政給字第 05212 號函、 91 年 11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35251 號函及行政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0 年 8 月 25 日局肆字第 22514 號函等 11 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 觀看完整文章
一、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