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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859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10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10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敘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除申...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109)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年2月24日公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2月26日公佈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2月27日起,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就旨揭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旨揭事項請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前開人事總處函釋辦理。
(二) 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函辦理。
二、 自國民教育開始實施後,歷經多次課程及修法變革,教師證書由登記制、初檢及複檢制度,至現今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隨著變革而呈現多種樣貌。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業於108年5月10日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依新課綱調整教師證書師資類科名稱。
三、 考量現場在職教師已領有之教師證書名稱與上開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科目之疑義,爰製作中...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