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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依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09年6月5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677863B號函送各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及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範本各1份,據以修正本校規定如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