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臺南市111學年度獎勵教師參加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及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實施計畫
臺南市111學年度奬勵教師參加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及
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實施計畫
- 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 臺南市111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 目的:
為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以及積極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發揮教師專才專用,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本局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行政人員予以獎勵。
- 奬勵方式:
- 現職校長及教師部分
-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閩南語中級(B1等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或高級(B2或C1等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專業級認證(C2等級)者,記功1次。
- 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中高級或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 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優級者,敘記功1次。
- 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如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達1學期且公開授課1次者,敘嘉獎1次。
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111學年度期間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語言別、腔調,敘獎以一次為限且不回溯。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文認證者,於任職本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文認證者,不予敘獎。
- 學校及行政人員部分
校內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占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符合下列比率者,對學校敘行政獎勵:
- 比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每校嘉獎1次2人。
- 比率達80%以上未達90%者,每校嘉獎1次3人。
- 比率達90%以上,每校嘉獎1次4人。
- 申請及獎勵程序: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第一項規定之現職校長,請填具敘獎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第一項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另請服務機關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詳附件二),核章後寄送至本局備查。
- 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及校長敘獎申請表寄送本局備查及辦理(詳附件一、二),逾期不予受理。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現職教師,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留校備查),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 本局將另函文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第二項規定之學校提送敘獎人員名單,統一辦理敘獎。
- 補助:
為鼓勵校長、教師參與認證,本計畫補助參與認證之現職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凡參加111學年度期間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含110學年度參加未申請者)通過中高級以上認證者全額補助,未達中高級認證者半額補助,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不予補助。
- 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