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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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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3-10-30 | 點閱數: 445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先予敘明。
二、次查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三、檢附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函文。

  • 1121003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 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pdf
    1) 1121003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 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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