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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113年1月25日南市人考字第1130183444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原訂定之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併予停止適用。
四、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詳如附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6)2975816轉160
(二)傳真:(06)2989577
(三)電子郵件:abds@tn.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