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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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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學務處公告 | 2025-01-22 | 點閱數: 154

一、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12月27日環循永字第113612755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公告正式實施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供消費者自由取用,惟SPA、游泳池等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個人衛生用品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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