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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教育部修正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基於學校教育現場公教人員給假權益之衡平性,以及婚假、喪假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