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