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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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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5-12-02 | 點閱數: 89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 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1141124臺南市政府函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 年11 月12 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pdf
    1) 1141124臺南市政府函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 年11 月12 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pdf
  • 1141118銓敘部函.pdf
    2) 1141118銓敘部函.pdf
  • 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3) 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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