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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符合推薦條件者,敬請於107年12月28日(五)前洽學務處學生事務組。
一、推薦對象:
(一)國中組:就讀臺南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107學年度在學學生。
(二)國小組:就讀臺南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107學年度在學學生。
二、推薦條件:
(一)受推薦人應處於逆境之中,仍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2.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創新研發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二)受推薦人如曾獲得全國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育階段,獲獎滿3年後能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曾榮獲全市優等或特優參加教育部複審但未獲全國總統教育獎者,於同教育階段可再參與評選,以2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