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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客語復振及推廣客家文化,鼓勵全體市民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同時激勵客語薪傳師投入客語教學行列,期提高本市客語扎根教育推廣及認證合格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市民或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且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二)輔導設籍本市市民或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且具客家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
三、凡參加或輔導設籍本市市民或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員工及客語薪傳師,於通過客家委員會115年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後皆可申請獎勵。
四、申請人須在客家委員會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之網站公告放榜日起2個月... 觀看完整文章
一、市府公教美展鼓勵同仁參與創作,展現多元文化的特質,進一步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實現友善職場的價值理念。
二、旨揭美展邀展對象為市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收件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五類;請各機關學校鼓勵(退休)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以電子檔案繳件參展,並可錄製語音介紹。
三、作品選送方式:請於 114 年 12 月 22 日前將作品繳至人事室,俾憑辦理後續報送事宜。
(上傳作品之電子檔案規格須為畫素達 1,200 萬以上之電子檔案(JPG 檔),檔案大小 3-5MB ,彩色或黑白照片皆可。若繳交之... 觀看完整文章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 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行政院本年 9 月 22 日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
二、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教師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填具通報表,並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人事室留存。
三、陸委會已... 觀看完整文章
一、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二、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依前開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 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