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以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保障泛公部門揭弊者權益,並建立揭弊者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創廉潔社會。
二、法務部廉政署為提供揭弊者就揭弊案件相關法律問題之諮詢管道,已設置法律諮詢專線,相關資訊如下:
(一)市話門號:(02)2382-6585(使用者付費,依市話通話費率計價)。
(二)諮詢時段:每週一下午2點至5點(遇國定假日暫停)。
(三)諮詢方式:由輪值律師提供線上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認識更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相關網站專區:
本府政風處
法務部...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市115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請參閱本局公告系統編號第272293號公告。
二、為廣納本市優秀人才,旨案報名日期延長,調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期程如下:
(一)網路報名:請於1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 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重要時程如下,請貴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惟課務應自理:
1、報名... 觀看完整文章
為建構更友善 校園之職場環境,並完備本規則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 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 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 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 修... 觀看完整文章
一、旨揭修正第五點第二項,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簡稱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 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 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 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二、檢附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建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參酌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 觀看完整文章
